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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营业税纳税地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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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一般规定

应税项目

纳税地点

除建筑业劳务外的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
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符合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运输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在本省从事建筑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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