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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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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七、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掌握,利用排除法)

  【注意】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也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抽象行政行为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掌握)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对下列哪些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A.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决定不服的

  D.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正确答案」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两种:(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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