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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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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六、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以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A、B均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的规定,C、D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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