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会计从业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现将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程序公布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哈尔滨市财政局每月第三周进行一次考试(节假日除外),其它三周报名(节假日及周二除外)。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内容
1、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①会计学;
②会计电算化;
③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④审计学;
⑤财务管理;
⑥理财学。
2、考试方式及内容
采用全省统一的无纸化计算机考试系统,每科考试时间三十分钟,三科连续考试,系统自动判分,当场给出考试成绩。考试内容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制定。
(三)报名、考前要求及证书领取
1、报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单科的须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地点填写《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并进行现场拍照、采集指纹,缴纳考务费(报考三科的考务费95元、报考单科的考务费45元),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2、考前要求
①参加考试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坐到指定位置。
②参加考试人员除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笔及计算器(参加单科考试的还须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原件)以外禁止携带其它物品进入考场。
③考试人员迟到15分钟禁止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按照监考人员公布的时间、地点及要求持《会计从业资格准考证》到报名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内领取,缴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调出、信息变更及证书补发
(一)调入
调入人须本人携带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调出手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每周二(节假日除外,下同)到哈市财政部门办理调入,经审核无误十个工作日受理完毕。
(二)调出
调出人携带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代办,代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出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出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每周二到受理地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出手续,当日受理完毕。
(三)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人须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周二到受理地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办理信息变更,经审核无误十个工作日受理完毕。
(四)证书补发
须补发申请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个月内拍照)一寸免冠彩照2张,每周二到哈尔滨市财政局指定地点填写《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十个工作日受理完毕。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四、其它
(一)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调出人员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哈尔滨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公开办事受理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五十六号,联系电话:0451—84230442,监督电话:0451—84853225
哈尔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