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会)函[2008]1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为了组织好2008年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宁人发[2004]168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8]24号)精神,现对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发[2006]64号)的财会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二、关于正确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问题。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要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不得复印,不得粘贴,每一栏目必须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栏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中有“论文、能力答辩”一栏,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论文、能力答辩,认真填写本栏目,如发现未组织论文、能力答辩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更不予参加评审。
统一使用由自治区人事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申报人员可到当地人事部门或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钢笔填写,不得打印;破格晋升人员须报单行材料1份。
三、实行职称评审“二次公示”制度。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今年除按以往规定,上报评审材料前,在本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公示外,评审会、验收会后,正式下发文件前将再次对评审通过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四、继续教育考核表的填写。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要求,申报人员应填写继续教育考核表(人事厅印制),区直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各市、县(区)报各市(地级)人事局审核。
五、申报材料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装订成册,其顺序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提供历次学历证书)。
5、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7、继续教育考核表。
8、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
9、按规定提交的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
10、近三年年度考核表(行政、事业单位)。
11、身份证
六、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区直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委托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各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七、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评审硬件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八、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08年4月21日至30日,超过报送时间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韦海青,
电 话 (0951)5069434
附件:(附件1、2下载>>)
1、继续教育考核表
2、职称证书打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