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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报送0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通 来源: 2008-03-05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报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规定的评审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请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4份(须用蓝、黑色墨水笔填写,不得打印、复印,不得另附纸张);

  2.《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打印件一式20份(不需装订,纸张规格为A3纸,左边距不少于2.5厘米);

  3.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聘任证书(公务员除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实绩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制定人);

  5.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理论研究成果(原件);

  6.近5年(2003-2007年)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每年1份);

  7.个人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会计专业工作报告;

  8.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9.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打印件或复印件请用A4规格纸张,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装入材料袋中,每人一袋(牛皮纸袋)。

  破格申报人员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及牛皮纸袋上注明“破格”字样。

  三、申报方式

  1.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证件进行逐一核对,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签署核对人姓名及审查意见。

  2.申请人请按以下方式汇总报送申报材料: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省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3)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驻皖单位汇总报送;

  (4)其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3.各汇总报送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制《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

  4.各汇总报送单位于3月25日前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5.申报材料中相关表格(见附件)

  联系人:李元元,联系电话:(0551)5100264

  电子邮箱:liyy216@163.com

  相关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及汇总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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