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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07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通 来源: 2007-10-09

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07]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制定如下评审条件。

  评委会继续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把关:

  1.申报材料必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的申报评审表格,不接受以前印制的表格;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单位”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工作履历自中专(高中)毕业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

  3. 按规定做好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的二次公示工作,必须于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 公示后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否则不予受理;

  5.会计行业诚信为本,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将引致对评审结果的严重影响。凡申报对负面情况未做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核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一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条件

  参评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申报评审的外语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 1961年至1965年(含)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的;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5.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6.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提交毕业证、鉴定证明);

  8.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专业技术资格同档次的;

  9.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0.获得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所列7种国家、省部级科技人才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

  2007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以人事部公布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七、申报评审的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参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要求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取得高级电算化证书可作为参考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5.取得博士学位;

  6.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取得和提交合格证书。

  八、申报评审的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深圳市财政局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可作为参考条件。

  九、申报评审的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十、申报评审的材料

  (一)申报人应对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中级会计师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学历证、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符合条件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

  7.《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8.已贴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相片的资格证相片页;

  9.本人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2.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明或成绩通知单原件。

  13.第三评审委员会相关附件表格(见附件);

  14.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上述材料中,第1-8、11项请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www.gdrst.gov.cn)或深圳市财政局(www.szfb.gov.cn)下载“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项目下载打印并填写,不再接受以前年度印制的表格;第13项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下载本文附件。申报材料统一使用材料标明的A3、A4纸规格制作,第3项复印30份。

  除第2、3、7、8、13项独立放置外,其余申报评审材料集中装订成一册;资料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正面用钢笔填写单位人事代码、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在资料袋底面(文件袋口对应的面)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单位”须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须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专业经历”、“个人履历”时间具体到月,且须自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涉及专业知识)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相关专业”限于会计、审计:“专业工作年限”自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四)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详见第十二条)。

  (五)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六)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七)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评委会不予受理。

  十一、申报评审的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规定材料。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评委会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补充。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并在显著位置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如实填写评价意见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详见第十二条)。

  (三)报送单位审验材料齐全,对申报材料袋进行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1214房(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0,83938960)。

  十二、申报单位审核、公示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

  2.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3.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2.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

  3.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

  4.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对在审核申报材料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十三、多项申报、转系列申报评审

  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转换岗位后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十五、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2007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1月7日(公休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7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十六、评审办法

  评委会继续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三结合的制度,笔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日常工作部门组织笔试。统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笔试。

  (二)专业(学科)组组建。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在各行业专家组建的评委库中抽签产生200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评审委员。

  (三)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专业(学科)组评委分组审阅申报材料,确定参评人申报资格,形成材料审核工作底稿和面试工作底稿,并提出评审具体意见。具体评审方法可采用按评审条件、要素量化评价的方式进行。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四)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为进一步把握参评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申报人员论文等成果的相关情况,核实评委在评审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检验参评人实际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由专业(学科)组评委以面试工作底稿为基础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五)专业(学科)组推荐表决。专业(学科)组对申报资格存在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六)评审委员会组建。组建方法与专业(学科)组相同。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先由专业(学科)组组长介绍对申报人的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提问和讨论;最后由评委会委员参考申报人笔试、面试情况,以投票的方式进行最终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核。

  十七、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由单位在本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专业业绩情况表

  2.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学习情况表

  3.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任职情况表

  4.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人论文、著作情况表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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