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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06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普通 来源: 2006-06-26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200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6]63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将200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即: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考评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全国组织的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再申报材料参加评审。评审工作仍按我省现行办法进行。

  二、考评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型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考评条件的在岗人员。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06年7月31日前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②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

  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人员。

  三、考评条件

  (一)正常晋升考评条件

  1.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近年来无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2.较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改善内部经济控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中级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学历及任职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任职满5年;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会计师任职满7年。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若为会计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其会计师的任职时间,按符合国家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并参加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具有1992年7月3日前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条件。其他条件与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同。

  4.外语条件。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统考B级以上合格证书;2005年度取得省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148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5.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须具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

  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中规定,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①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④近3年来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6.考核要求。各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者,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者,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

  7.著作、论文要求。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出版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国家正式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CN刊号)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二)破格晋升考评条件对不达大学本科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考评,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破学历晋升者,专业工龄须满20年。

  1.基本条件。须符合正常晋升考评条件1一6条中,除学历及任职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具体量化条件

  (1)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出版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有国家正式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CN刊号)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因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须附任命文件原件)。

  四、考试方式及要求

  (一)考试方式

  1.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考试时间和合格标准。

  2.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3.考点设置在太原市。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3日8:30一 12:00.

  4.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5.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该标准仅本年度评审中有效。

  (二)报名时间及要求

  1.报考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表1),可用A4纸打印并填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查签章。

  2.本人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职务聘任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数码彩照(要求红色背景、头像清晰、照片大小在7K-10K之间),于2006年6月19日至6月30日到省财政厅一楼大厅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

  考试成绩约于10月底经全国会计考办批准后在网站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五、评审材料的申报

  1.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专业工龄实算至2006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内容

  (1)市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各类非公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须报聘用协议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A4纸,不装订)。

  (4)任会计师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原件(每年一份,不装订)。

  (5)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符合条件情况的公示证明。

  (6)其余申报材料(见附表2)。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3.全民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返聘人员及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正式有效的聘用(返聘)协议。

  4. 凡参评人员,必须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当年组织的统一答辩。答辩具体要求按《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

  5.关于论文要求。为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质量低劣、无学术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计算一篇:

  ①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

  ②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增刊上的文章。

  ③申报当年发表的本专业非课题研究文章(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

  ④同篇文章多次发表或被多次转载、引用,一律以最高刊物一次性对待。

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在评审时作为参考:

  ①合作发表非排名第一的文章。

  ②无国内统一期刊号(CNXX-YYYY/Z)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③综合(百科性)出版物上收集的文章。

  ④只进行过各种形式的专业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而未公开发表的文章。

  ⑤刊物的专业范围、等级、文章篇幅、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文章。

  6.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公示制度,未进行公示的,不得推荐申报。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本《安排意见》未及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0351)4043310转3504

  附表 1. 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表 2. 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

山西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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