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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06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普通 来源: 2006-06-13

关于2006年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职称办的统一部署,2006年自治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于2006年第四季度进行,为使各地、各部门准确提交申报推荐材料,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文件中所规定的聘任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已聘任了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满五年的人员,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相应条件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的从事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申报。各地、各部门在申报推荐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切实把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出来。

  二、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属“破格”推荐评审的,应按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规定的条件推荐。“破格”评审材料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报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进行审查。

  三、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钢笔填写);

  (2)近五年年度考核表(原件、每年一份);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业务工作总结一份;

  (4)正常申报者提交两篇论文,“破格”申报者提交三篇论文(所发表刊物原件、论文原稿各一份);

  符合文件规定的论文包括:

  A.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2007年起须在专业刊物)刊物的正刊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新疆财会》、《新疆审计》、《新疆注册会计师》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中国财经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财政经济类)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类(财政经济类)专业学术成果。

  在符合要求刊物的增、专、副、特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B.论文发表(含在规定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的时间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至2006年10月30日止。

  (5)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工作证、单位聘书或聘任文件(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需提供)、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并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公章);

  (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中级资格应同时附审批文件;

  (7)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

  (8)外语有效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2006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外语合格标准执行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办发(2005)35号文件;

  (9)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免考人员范围按新人办发[2002]62号文件执行;2005年以后(含2005年)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者,其成绩在评审时无有效期的限制。

  (10)参加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11)委托评审的材料,须附自治区职称办出具的委托函。

  四、转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必须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

  五、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财政局(财务处)会计管理机构在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前,应就申报者的基本情况等在申报者单位联合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布告上应注明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财政局(财务处)会计管理机构受理举报电话,同时还应注明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受理举报电话,(0991-2828267、2359401、2359411、2359412)。对申报者有关情况无异议的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由有关地、州、市或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财政局(财务处)会计管理机构写出公示情况报告并联合用印后连同申报者的其他材料一并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上报。对推荐公示工作不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将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对拟推荐的申报者应公示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工作简历、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六、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申报条件按自治区人事厅2006年修订发布的评审条件执行。申报材料、公示程序等比照高级会计师的要求办理。

  七、为了保证评审质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按一定比例选择部分拟上会评审的申报者进行论文答辩,申报者的答辩时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八、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将对拟上会评审的申报者及评委会通过人员在自治区财政厅网()上进行公示。

  九、报送推荐材料时间: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应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所辖各单位人员的申报推荐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个人申报。

  本通知有关规定仅适用于2006年试点期间。

  联系电话:0991——2828267、2359411、2359412

  联系人:王延丽、宋君、迪丽努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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