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专[2006]28号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要求,现就我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高级会计师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考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我省相应《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我省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根据试点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一)国际会计机构特殊荣誉获得者;
(二)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三)在会计理论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者。在国家级专业会计杂志上发表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5篇以上,或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译著出版,经过有关会计学术权威机构或有关专家学者认定,证明对我国会计理论的发展有一定影响者。
四、考试方式
(一)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3日(星期天)上午8:30-12:00.考试将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在昆明市统一设置考场,各州市不再设置考场。
(三)参加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我省将根据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本年度评聘中有效。
五、考评纪律
考试、评审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违反会计法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行为的,将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具体考务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另文下发;报名工作由省会计考办另行安排。
(二)2006年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议定于2006年11月举行。需要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须于2006年10月25日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但未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四)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广大会计专业人员,并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试点各项组织申报工作。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或好的建议,可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