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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0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6.26-7.6日报名

    普通 来源: 2006-06-10

    吉人联字[2006]58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加快我省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申报评审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省人事厅、财政厅共同负责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高级会计师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试卷评阅、成绩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会计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因人事职称考试严重违纪违规或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考试工作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承担。省中直驻长单位报考人员的考试报名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市(州)考试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省、中直驻各地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6年6月26日至7月6日(省直报名点报名期间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

      驻长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考生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建设街2766号,西解放立交桥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报名。各市(州)报名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自行确定。省、中直驻各地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毕业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考生《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四)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专业及职称 学位或学历 专业工作年限高级会计师 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博士学位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4年。

      大学本科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5年。

      大学专科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6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考报人员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身体健康。

      3、报考条件要求的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4、考试报名时不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限制。

      (五)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备 注
    高级会计师 2006年9月3日 上午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

      (六)考试内容、方式及考点设置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考点统一设在长春市。

      (七)发布成绩与颁发合格证

      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作为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我省根据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当年省内参评合格标准,并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内成绩合格证。省内成绩合格证只在本年度本省评审时有效。

      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发放。

      (八)考试收费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交考试费49元,其中报名费13元,考试费36元。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留用报名费13元。

      (九)报考信息上报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在完成报名工作后,于7月15日前上报《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四、评审工作

      (一)省人事厅组建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按我省现行办法进行。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须提交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省内成绩合格证。

      (三)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字[2004]24号)中除学历、资历以外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1.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2)能够系统地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4)从事财务会计教学人员具有编写大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专业的教材、讲义的能力,能讲授大专以上水平的会计课程。

      3.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在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1项):

      (1)制定2个以上适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并付诸实施。

      (2)参与的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的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在立项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3)在推动会计电算化应用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承担经济、财务、会计科研课题,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现代化管理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奖。

      (4)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上,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方法和经验,并取得一定成效。

      (5)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评估审计、会计查帐验证业务累计10件以上,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6)担任1门以上具有大中专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500课时;非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100课时。

      (7)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可视同发表论文,下同)。

      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专院校学报上发表1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合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须在1万字以上。

      4.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职期间,在具备第2、3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参加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奖励。

      (2)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

      (4)有突出的财务、成本分析或会计学术研究成果,被某行业、地区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5)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申报评审人员须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交国家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确保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附件: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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