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人通[2005]84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考试管理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承担。各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申请参加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 2005年年底。
(二)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用时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本年度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考点原则上设置在南京市,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四)我省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5年5月8日至5月18日。各市结合工作情况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各市会计考办应将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数据于6月15日前上报省会计考办。
(五)报考人员须填写《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并由单位或本人档案管理部门签章后,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渠道,携带学历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到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各市汇总表及个人材料经所在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会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会计考办。在宁省属单位可直接到省会计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电话:025-83633203,省直报名须知另发)。
(六)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参照苏价费函[2002]72号标准,每人收取110元。
(七)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转发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八)省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将根据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度的使用标准,该标准仅在本年度评审中有效。
四、评审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进行。各市及有关单位将取得合格证或成绩达到省定标准的相关评审材料按现行程序和渠道报省财政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05年开始,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供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或符合省定标准的有效成绩。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考试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正常进行。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 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 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累计从事会计工作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4、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5、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05年年底。
四、考试报名时间:2005年5月8日至5月18日止。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报名地点
1、会计管理办公室(县前西街115号无锡市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中心一楼),电话:2728576;
2、江阴市财会教育中心(文化西路113号),电话:6805063;
3、宜兴市财政局会计科(荆溪中桥五局大院内),电话:7994941.
六、报名需带资料
1、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原件与复印件;
2、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由单位或本人档案管理部门签章后的《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
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七、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收取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