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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普通 来源: 2004-08-19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确定2004年我省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2005年逐步在全国推开。根据两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考试工作
  (一)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务工作由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后),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同时提供毕业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1寸同底照片3张,报考人员经各市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携带上述有关资料集中到省会计考办审定并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和驻石中直单位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地点:石家庄市康乐街35号省会计学会)。
  (三)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4月份,考试时间定为2004年9月5日上午:8:30—12:00点。考试地点设在省会石家庄,具体地点在下发准考证时通知。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目前只有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不提供其他复习资料)。
  (五)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合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发放,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内当年合格标准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与省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报全国会计考办同意后,该证书在省内当年评审工作中有效。
  三、评审工作
  (一)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仍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费用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的人员,需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时间计算到2004年12月底。
  (二)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如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申报评审条件,即: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达到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要求,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任。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制度的实行,对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事、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我省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工作实施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反馈。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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