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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报评审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2004-08-16
普通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改办的部署,现将我市2004年度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申报评审的外语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取得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3.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4.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5.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出版译文专著一部或外语论文2篇以上。
  3.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参加以全国会计考办《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为依据的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以上。
  5.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专业技术资格同档次,现任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三)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200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六、申报评审的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参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5.取得博士学位;
  6.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七、申报评审的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市财政局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申报评审的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九、申报评审的材料
  (一)申报人对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三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中级会计师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学历证、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符合条件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一份;
  7.《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8.已贴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相片的资格证相片页;
  9.本人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2.申报职称资料袋。
  上述材料中,第1—8项请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www.gdrst.gov.cn)下载打印填写,第9、10项自行装订,第11项在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网站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如下: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人事代码、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三)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六)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七)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十、申报评审的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天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3.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报送。
  十一、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2.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3.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一年的人员。
  十二、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评委会)。第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0)。
  (二)2004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04年8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第三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向高评委办公室缴纳评审费每人450元。
  十三、评审办法
  第三评委会继续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三结合的制度。笔试和答辩的时间由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另行通知。笔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1.日常工作部门组织笔试。参照人事部、财政部文件精神,对受理的参评人员进行笔试。笔试以全国会计考办《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专业(学科)组的组建。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第三评委会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在各行业专家组建的评委库中抽签产生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评审委员。
  3.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专业(学科)组评委分组审阅申报材料,确定参评人申报资格,形成材料审核工作底稿和面试工作底稿,并提出评审具体意见。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4.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为进一步把握参评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申报人员论文等成果的相关情况,核实评委在评审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检验参评人实际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由专业(学科)组评委以面试工作底稿为基础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5.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组建方法与专业(学科)组相同。
  6.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先由专业(学科)组组长介绍对申报人的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提问和讨论;最后由评委会委员参考申报人笔试、面试情况,以投票的方式进行最终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核。
  十四、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人个均可向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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