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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商法律制度—9)

普通 来源: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2008-06-13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概述

  1、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

  (2)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其特征是:①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②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③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④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

  (3)《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至于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4)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①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

  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⑤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裁定承认其效力。

  2、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1)破产原因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称的资不抵债,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入到破产程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2)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

  ①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②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通常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资不抵债也叫债务超过。

  ③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在此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务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注意:①作为债权人来说,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没有义务去了解企业是否资不抵债。②清算人提出申请时,由于企业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产清算。③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2、破产申请的受理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

  3、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例题」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B.B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要求B公司交还该货车

  C.C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贷款30万元

  D.D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以一台设备充抵所欠的加工费

  E.E企业要求用法院冻结的甲公司的资金优先清偿所欠的劳务费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的效力。A选项A公司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B选项B公司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C选项C银行和D选项D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E企业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管理人制度的特点:①独立性。②专业性。③全程参与性。④职责的明确性。

  2、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职责包括: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已被受理,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有( )。

  A.李某曾因酒后开车被行政拘留

  B.张某曾被吊销驾驶执照,一年后又重新考取

  C.王某曾在甲公司担任兼职会计

  D.赵某与甲公司的财务科长是好朋友

  E.周某与甲公司的副董事长是夫妻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任管理人的资格。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驾驶执照不是执业执照;曾任兼职会计和好朋友都不构成利害关系。

  四、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的特征

  ①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②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当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⑤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要求

  ①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债权申报范围

  ①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④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⑤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4)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有赞成或否认权利的债权人,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

  债权额不确定或有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后行使表决权。

  (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7)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例题」某破产企业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本题C.D选项债权人未过半数,不能通过。本题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00-300=800万元,A选项未达到1/2以上。

  (9)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也叫破产监督人。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也称为债务人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1)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例题」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的有( )。

  A.将该公司名下的两辆汽车无偿转给了乙公司使用

  B.对到期了的30万元债务进行了清偿

  C.将本公司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

  D.对原来向丁银行无担保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案」ACD

  「解析」A选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C选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D选项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2)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

  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它的发生与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没有必然联系。

  4、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需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支出的成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审理过程中的某一天,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发生应支付乙的共益债务5万元;发生应支付丙的共益债务3万元,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为16万元。丙可以得到( ),同时应终结破产程序。

  A.2.25万元

  B.5万元

  C.3万元

  D.10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债务人的财产16万元首先支付破产费用10万元,剩余6万元由乙和丙按比例分配,丙可以得到的数额为(6÷8)×3=2.25(万元)

  6、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其特征:一是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二是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三是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四是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

  (2)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称谓)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例题」某公司以自有的办公楼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银行对该公司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B.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债务,银行的全部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C.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清偿银行的债务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D.如果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优先受偿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3)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许可。

  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例题」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债权人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 )。

  A.11.2万元

  B.12.4万元

  C.15万元

  D.17.6万元

  「答案」A

  「解析」①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160+80=170(万元)

  ②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190+4=250(万元)

  ③首先支付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交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

  ④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为:170-30-55-35=50(万元)

  ⑤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万元)

  (5)破产程序终结

  ①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以后,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情况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④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五、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1)重整的特点

  ①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②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定许可。

  ③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④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⑤担保物权受限。

  ⑥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2)重整申请

  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①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②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③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④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⑤接受重整申请的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⑥债务人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3)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①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③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④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计划

  ①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③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重整计划的表决

  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例题」某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债务人的房产作抵押。当该表决组讨论重整计划草案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50万元

  「答案」B

  「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首先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特别决议)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中除甲外,有8位债权人有表决权,CD选项未过半数。本题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00-300=800万元,A选项未达到2/3.

  (6)重整计划的批准

  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8)重整计划的效力

  ①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②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④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9)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后果

  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和解程序

  (1)和解概念及特点

  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和解具有以下特点:①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②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③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重整

和解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直接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

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注意:与通过重整计划一样,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

  ①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采纳的具体和解办法。

  ②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终止和解程序。

  ③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里的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②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④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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