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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商法律制度—1)

普通 来源: 2008-06-11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法基础

  一、民法概述

  1、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的范围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该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第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第三,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有偿。 

人身关系 

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义有联系。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D
  「解析」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④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①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②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①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②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②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③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①当事人有权利存在;②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③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包括他们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
  C.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
  E.戊因考勤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
  「答案」CD
  「解析」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讼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宗教关系。戊因考勤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
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与公民在法律上有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遗产除外)。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自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法人机关 依据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及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法定代表人 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合伙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 
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D
  「解析」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④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①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②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①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②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②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③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①当事人有权利存在;②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③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包括他们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
  C.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
  E.戊因考勤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
  「答案」CD
  「解析」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讼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宗教关系。戊因考勤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4、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2)法律事实的种类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表意行为

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非表意行为

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

  注意: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事件。
  「例题」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行为的是( )。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
  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
  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
  D.甲赠与乙1000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A不是民事行为,因为民事行为要发生民事效果,要产生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是一个表意行为,乙代为招待并不发生法律效果。B也不是,不发生法律意义。C是一个侵权的行为,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不是表意行为。D是民事行为,以赠与为意思表示并发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其中特殊书面形式表现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
  (4)默示形式
  5、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1)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2)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即为生效的民事行为。
  注意: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不同的。
  (3)在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有下列情形: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注意:①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C.已成立但未生效
  D.已成立并已生效
  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甲向乙借钱,乙说: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答案」D
  「例题」这个案例中,条件是"太阳从西边出来";行为是"借钱",这里面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的事实都不是"条件".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要把它作为整体意思来对待,这里是不借钱给甲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作者履行约稿合同等;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答案」D
  「解析」A错,因为该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B错,该行为是典型的传达行为。C错,该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是代表行为,因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对,因为公司的售票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旅客卖票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是一个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职务代理。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不得滥用代理权。
  4、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时效和期间、日期
  1、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①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②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③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例题」2006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例题」2006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气灶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家要求索赔,遭到拒绝。公民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 )。
  A.2007年4月10日之前
  B.2007年4月21日之前
  C.2008年4月20日之前
  D.2008年4月10日之前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甲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CD选项均不对;本案诉讼时效本应为2007年4月10日之前,但因公民甲在4月21日找厂家索赔遭拒绝,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2007年4月21日重新计算。
  2、期间、期日
  期间和期日可分为法定、指定和约定。期间的届满、期日的到来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期日,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存续都无法从时间上加以确定。
  (1)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
  依照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1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天;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天。期间的最后1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1天起算的,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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