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2006年度《税收相关法律》归纳与比较

普通 来源: 2006-06-02

  【内容导航】

  1.重整的特点

  2.重整申请

  3.重整期间

  4.重整计划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2年、2011年和2009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重整程序

  (一)重整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2)法院地位至上。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5)担保物权受限。

  (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二)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四)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的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管理人。

  5.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6.重整计划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