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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06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一)

来源: 2006-08-10
普通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我省注册税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发〔2006〕01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9月15日开展我省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2006年6月30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江苏省内2006年6月30日前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批准入会的执业会员及团体会员。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取销个人执业会员资格: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4)未依法定程序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未办理入会登记的;

  (5)未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缴纳个人会费的;

  (6)未按规定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的;

  (7)出资人或合伙人转所,未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及本所章程、出资协议的;

  (8)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

  (9)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取销个人执业会员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被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3、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二)事务所(团体会员)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1、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收回团体会员证、取销团体会员资格: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7)未依法定程序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未办理入会登记的;

  (8)未按《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2、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②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③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④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收回团体会员证、取销团体会员资格。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未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缴纳团体会费的。

  4、分支机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收回团体会员证、取销团体会员资格。

  (1)事务所分支机构未有2名执业注册税务师的;

  (2)事务所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或以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3)只收管理费,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

  (二)事务所

  1、事务所年检专题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2);

  3、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5、财务会计报表;

  6、会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7、《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4)。

  四、年检程序

  (一)自查自改

  1、2006年7月13日至8月5日为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和事务所(团体会员)自查自改阶段;

  2、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和事务所(团体会员)按照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团体会员)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年检情况表》、《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有分支机构的填写)、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根据年检自查自改情况书面总结并上报;

  3、自检结束后,8月5日前事务所将《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年检情况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初步审核

  1、8月6日至8月15日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将所有年检材料报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2、 8月16日至8月25日,省辖市地税局、国税局分别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将所有年检资料上报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省税协”)。

  (三)检查阶段

  9月15日前为省注税中心、省税协检查阶段。省注税中心、省税协将针对人民来信多、年检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年检公告

  9月15日后,省注税中心、省税协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区)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9月份在办税大厅公告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的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和事务所(团体会员)名单。

  (五)年检手续

  9月15日后根据年检情况,省注税中心、省税协对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和事务所(团体会员)分别办理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的手续。并发放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证》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

  五、年检要求

  (一)认真自查、如实填写。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年检项目与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如实填写上报的各类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二)按时年检、配合检查。此次年检工作,各地税务机关由征管处(科)具体负责。各事务所要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的核查工作。

  (三)情况反馈,确保到位。各事务所要按照年检工作程序,及时完成各项要求。在年检工作中若遇到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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