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法定交接义务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①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②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其他会计资料、其他物品。
2、交接时的工作要求
①移交点收
●现金交接要求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交接要求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有价证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要求计账余额交接。
●其他资产交接要求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产交接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资料交接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会计资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电子数据的交接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②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移交清册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份,存档一份。
三、注意事项
●了解岗位职责,并制定交接工作进度表及交接清单;
●避免交接人独立处理各类业务;
●避免交接人仅在交接日的最后一天简单交接各类资料;
●办税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要办理税务登记中办税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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