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费用有哪些?房地产会计必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大税种当中土地增值税相对来说最为复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最后一关。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费用有哪些?
(1)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2)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3)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4)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财务费用,如果包含有逾期的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5)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6)企业预提的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7)除财务费用外的其他开发费用,超过土地及开发建设成本5%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利息支出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8)与清算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否则,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9)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0)因企业原因发生的纳税评估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许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注】京地税地[2003]7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是否计入扣除项目的问题。
对预销售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95%以上,尚有一些工程尾款未付清,可以办理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手续的项目,采取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实际应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为准作为扣除项目依据,即签定的施工预算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为扣除项目金额,超过付款期的利息或罚款等支出不允许做为扣除金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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