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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涉税处理——增值税篇

来源: 安徽税务 2020-09-03
普通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公司和企业经常会有差旅费产生,这里面的涉税问题你都清晰吗?今天网校先来带大家一起学习下这里头包含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差旅费涉税处理——增值税篇

一、差旅费主要有哪些?

并无明确划分。大多数企业在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以下几类: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租用车辆等;

3.住宿费;

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助;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

二、增值税相关问题

●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特别注意哦!不是所有差旅费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他们有以下限制!

1.需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该填写的信息必须要求完整而正确的填写,只能填写企业的信息,而不能填写为员工个人的信息。

3.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住宿费抵扣进项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存在以下情况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车辆相关费用

车辆属于公司,则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

如果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财务人员要根据多方情况以及当地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如,公司和员工个人有无签订租车合同,合同有无约定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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