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 来学习!
什么是增量成本?什么是合同履约成本?增量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是什么?对于以上问题很多人都不很清楚,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增量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
【注意】增量成本是“合同取得成本”核算归集的内容,不是单独的一个会计科目。
一、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说的更简单直接一些,就是只有合同签订交易发生了企业才会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合同签订不了,交易也不发生企业,就不会发生这笔支出,这样的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A)例如销售佣金就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如果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销售佣金,由此可见,销售佣金属于增量成本。
(B)例如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C)增量成本的会计核算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增量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增量成本,应当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 新收入准则中的增量成本如果当期不立即进入损益的话,在会计科目上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列示,然后进行摊销。
在已执行两新准则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企业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 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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