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0〕1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
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
中央执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院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快办理相关收费的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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