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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这7个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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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我们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业务凭证,也是会计进行核算时的原始依据,更是审计、税务等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关于发票,下面7个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一、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计25项)其中第一项。

关于发票这7个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二、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具体参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三、丢失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相关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实务中一般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也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已取消

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六、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需要保存电子发票

相关规定参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七、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电子普通发票也是有效的

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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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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