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财务人需要做好这几项会计基础工作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你做了什么?
能去一线奋战的,是医务工作者;能为一线服务的,可以是有劳动能力的任何人。作为一名会计工作者,虽然远离疫情爆发区,但已充分感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的态势、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严峻的形势。
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站在专业角度,按期完成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是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职责。疫情防控阶段,我们依然需要从基础工作做起。
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职责
一方面,会计机构应该做到及时转达、执行疫情防控新指示精神,制定本单位执行相关精神的具体措施,监督工作人员执行制度。1月27日,绵阳市涪城区教育体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制定了《核算中心疫情防控会计业务便利化制度》,满足了所管单位第一时间疫情防控资金支付的需要,给会计人员账务处理提供了依据,同时真正落实了国家对于疫情防控的优待政策。
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应该做到认真学习国家疫情防控新指示精神,认真执行上级及本单位会计工作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和所管单位疫情防控相关的资金收支、物资管理等工作。
不同的单位不同的管理
对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此文指除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按月做好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即可。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比平常多了一些“特别收入”(指疫情防控相关的收入)、“特别支出”(指疫情防控相关的支出)。比如:党政机关、学校等单位,其在疫情防控阶段的“特别收入”,以财政专款、捐赠收入为主;“特别支出”,以疫情防控消耗性费用、设备设施等为主。其管理主要是与“特别支出”相关的防疫专款、防疫物资资产的管理。
对于卫生健康系统的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其“特别收入”“特别支出”金额占本单位总收入、总支出的比重较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比重大很多。其管理既包括“特别收入”的管理,也包括“特别支出”的管理,但重点依然是以防疫专款、防疫物资资产相关的管理。
统一的制度规范地核算
一是管理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各类资产。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必须要有足够的防疫物资、必须要有足够接纳病员的硬件条件,有必要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资产进行专项统计。
对于购买防疫物资,国家给出了应急采购“绿色通道”。2020年1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纷纷予以转发并提出本地区的执行要求,明确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原有管理制度中未提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按照新规定及时修改完善了制度,会计人员按规范处理会计账务。
纳入存货管理的可用防疫物资,其来源包括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换入。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防疫物资的来源,以外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为最多。医疗机构的防疫物资的来源,除外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外,还有大量来源于自制和委托加工等。
对于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防疫物资,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单位控制的用于本次防疫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防疫物资和受托转赠的防疫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单位为新冠肺炎防疫战的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对于纳入库存物品管理的防疫物资,应按照其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其账务处理,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其成本的确定,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纳入非流动资产管理的防疫资产,如:专业医疗器械和设备、病床等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新建住院房屋等先纳入“在建工程”管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用于防疫救助的由政府管控的物资纳入“政府储备物资”管理。其成本的确定和账务处理,均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补充规定。
会计人员积极发挥会计监督职责,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冲上战“疫”的前线,但可以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责,指导所在单位、所管单位做好资产的新增、保管、使用和报废等工作,让资产发挥更大的价值,避免出现防疫物资躺在库房而病人严重缺乏物资的现象。
二是管理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单位的收入。
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入的专款、单位事业性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等,有必要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收入进行专账核算。
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项中的收入,主要涉及财政专款和捐赠相关的收入,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捐赠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
收到捐赠的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药品等存货、收到专业医疗床、医疗仪器等固定资产类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项中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的账务处理:根据财政拨款的不同方式,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其他方式下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上三种方式收到的财政拨款,贷方均计入“财政拨款收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将上述业务实现的收入,同时在预算会计中予以记录。
事业收入的账务处理: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医疗收入大幅增加,应按照门急诊收入(挂号、诊察检查、化验、治疗、手术、卫生材料、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住院收入(床位、诊察、检查、化验、治疗、手术、护理、卫生材料、西药、疫苗、中成药、中药饮片、一般诊疗费),结算差额等进行明细核算。
捐赠收入的账务处理: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项中的捐赠收入账务处理相似,但医疗机构的捐赠收入要比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量”大、“类”多、“用途”指向更明确,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是管理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单位的支出,有必要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支出进行专账核算。
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在认真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行业补充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支出专账核算,可按“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人员补助”“设备和防控物资”“其他支出”予以明细核算。在专项统计上报、接受各级督查时,便于提取数据。
医疗卫生单位在认真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支出专账核算,可按门急诊、住院等予以区分,把其各自在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数据列入专账。在核算成本、专项统计上报、接受各级督查时,便于提取数据。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体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
来源:《中国会计报》2月21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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