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临时工等劳动报酬,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都会用到实习生、临时工、季节工等一些阶段性需要的员工,那么企业在使用这样一些人员的时候,给他们所发放劳动报酬,到底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呢?
案例背景
某旅游景点在寒暑假的时候,由于人游较大,都会招用一些实习生来旅游场所协助工作,景点在给这些实习生发放工资的时候,按“劳务报酬”来进行发放,那么像这种情况,他按“劳务报酬”发放是否正确呢?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很显然,旅游景点所聘用的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属于非独立的,他是和景点中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来共同从事景点的服务性工作,因此,给他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应该属于“工资薪金”,而不应该属于“劳务报酬”。
至于是否签订雇佣与被雇佣劳动合同,很显然,由于学生他现在的归属还属于学校,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对于这样一些实习生、临时工、季度工按劳务报酬发放工资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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