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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政策4个文件出台了,免!免!免!

来源: 晶晶亮的税月 2020-02-07
普通

今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三个专门有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文件规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快讯!两部门发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另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第11号公告,免相关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航空公司的民航发展基金。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参考政策: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参考政策: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上述优惠,从2020年1月1日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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