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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要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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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很多,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对合同的每个细节审进行全面的审阅,合同在签约后具有法律代表性。下面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细节要点,相信在我们了解下面的内容后,对公司、对个人的帮助会很大。

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要点?

1. 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2. 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改增后,我们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或通过微信上发票助手将企业的开票信息提供给供应商。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 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 提前筹划跨期合同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来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草拟的合同或补充合同,应当强调以不含税价作为结算基础;特别是施工合同,应当分别注明工程总价、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额,并声明如果税率调整,应当调整工程总价,并以不含税价作为结算基础和调整依据。

5. 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6. 增加如果提供虚假发票,对方有义务重新开具正确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罚款,滞纳金,律师费用等),而且承担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该条款可以有效体现避免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做到如下要点:

供应商请款的时候,不附发票不予付款;发票认证不符的情况下,不予付款。

7. 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中的违约金不能跟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

1)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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