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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利息的账务处理

来源: 指尖上的会计 2019-07-22
普通

利息是企业永远无法回避的支出,长期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票据贴现需要支付利息,短期借款同样需要支付利息,利息可谓是企业支出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你知道吗,利息虽然属于财务费用,但是不同的利息从对公账户中支出时,所进行的账务处理是有所差异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借款与利息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

(一)企业向个人借款不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无论有无合同,会计做账时不能记在“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一般只核算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需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取得税务代开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

(二)利息资本化会导致资产价值虚高

利息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这值得商榷。借款利息正常应计入财务费用,但有时也计入资产,如基建贷款产生的利息,先计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转为固定资产。我一直觉得利息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于变着法子高估了资产,低估了费用。譬如企业盖楼,全用自有资金或全用银行贷款,盖的楼账面价值有高有低,如何公允呢?

(三)利息与银行手续费的入账凭据

利息与银行手续费入账凭据:

② 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暂凭银行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目前,企业向银行借款取得利息发票还存在难度,因此,暂时还可用银行利息单作做账依据。

(四)名股实债的利息处理难题

名股实债的利息如何处理?作为财务费用入账,于法无据。作为股东分红入账,也欠周全,这等于仅仅给部分股东固定股利。名股实债的资金进入企业前,应征得股东会的同意,在入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利的支付方式。但存在法律瑕疵,如企业亏损,或盈利不足以支付这部分固定股利,名股实债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利息收入做账时能记两个借方吗

会计分录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然而,实务中会计们并没有严格这么做。最常见的是,做利息收入分录时,很多会计都会把分录做成两个借方“借:财务费用(红字),借:银行存款”。这种变通做法的道理是什么呢?其实,是为了取数方便,做费用分析时只看借方发生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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