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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藤计划丨关于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圈 | 青藤计划 原创征文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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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票不开心,发个微信红包哄哄;亲戚朋友有喜事,发个微信红包贺一贺;公司要上新项目,老板发个微信红包鼓鼓士气。自从有了微信红包,妥妥的微信红包包治百病......但是,听说收微信红包也要被征税啦!“什么?这......这也太无理了.......”先安抚好心脏、控制好血压!别激动!别惊慌!让我慢慢向你道来......学员@小Y财税日志在网校论坛“青藤计划”活动当中分享了关于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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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19年74号公告(以下称7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3项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项收入除免税部分外,纳税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大家可搜索《2019年74号公告》。

除此之外,74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

“网络红包”大家都非常熟悉。它包括现金网络红包,比如亲戚朋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这种“红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银”。即收到的钱会存放在我们的微信“钱包”里,可以随时随地消费使用。

“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比如,每年618、双11、双12这样的电商促销“盛典”。临近“盛典”的前几天进入相关的界面,就可以领到很多的抵金券、优惠券等。

这些“券”一般有几个特点:

1、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比如消费满299元能使用一张30元的优惠券,在结账时,只要付269元就可以。

2、限定使用场所。在哪家电商领的券,只能在哪家电商使用或在指定电商使用。

3、有使用期限,比如,今天领的券,需要在几号前使用,否则作废。

这种表面上是我们领到的钱,实则是电商们玩的营销手段。

 拿好笔,划重点!

74号公告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进一步说明: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真相终于来了!

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重申重要的2点:

1、企业向个人派发的网络现金红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的各类促销优惠券、抵用券、代金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个人发放网络红包,缴纳个税的是收红包的个人,但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之前有过相关报道:某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加大影响;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了数十万元的网络现金红包,因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发现后,该企业被要求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所以,想通过派发网络现金红包来拓展业务、提高知名度的企业,千万别忘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实在很早之前,类似“网络红包征税新规”的话题,在网上被广泛流传,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解与恐慌,让很多人认为,亲朋好友之间娱乐发个微信红包也要被征税,国家太不“仁道”。

但事实并不是如此,这也从中告诉我们,学习税法要全面、深入理解,千万不能“断章取义”和“望文生义”。

“哦,原来是这样......”

那就应该燃起来......

亲友群里的红包雨不能停.....

哇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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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青藤计划——原创文章征稿”,作者:小Y财税日志,转载请联系授权,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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