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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所得?偶然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详细解读来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26
    普通
    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4号 主要内容有三个要点:

    要点一:个人担保收入、房屋产权受赠收入、网络红包明确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要点二:明确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金收入的计税方法。

    ★ 要点三:废止了部分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个税法中,第二条 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 2018年之前的旧税法中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稿酬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赁所得;

    九、 财产转让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原属于其他所得的某些项目归类为新个税法下的“偶然所得”。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2019年第74号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明确了具体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03

    2019年第74号公告为什么要废止一些个税文件?

    答:正是由于新个税法下不再有“其他所得”项目, 因而此次2019年74号公告废止了那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74号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04

    是所有的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是。74号中明确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05

    优惠券和代金券作为礼品赠送,为什么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74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对于受赠方而言不一定实际使用并享受优惠,如果受赠方被赠送优惠券同时代扣代缴个税,相当于未得到实际所得而先扣了个税,是不合理的。同时,各个商家为了促销,赠送优惠券的情况非常常见,对所有随机被赠送优惠券的个人代扣代缴个税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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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胡雪飞老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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