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超全100问:政策规定、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六)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更好地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相关政策,北京市税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组织编写了《关联申报100问》。
本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相关法规编写,涵盖42号公告生效后关联申报的大部分税收政策。
由于时间较紧,水平所限,或有差错,实际工作中请以文件规定为准,如发现问题请向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反馈。
2、关联申报表填报常见问题
(八)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67.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具体指哪些?
答: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的转让交易。
68.我公司年度内发生应收账款变化的,是否需要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答:在《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金额,如你公司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仅发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九)G107000《融通资金表》
69.资金融通具体包括哪些交易?
答: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70.《融通资金表》是否与表G102000-G106000一样,仅需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答:不是。G107000《融通资金表》中需逐笔填报报告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的所有关联融通资金交易的情况,若行数不够,可自行增行填列。
71.我公司在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该如何在《融通资金表》反映?
答: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72.《融通资金表》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是否仅包括实际收付的利息?
答:不是。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十)G108000《关联劳务表》
73.关联劳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74.我公司的境外关联方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将年度内发生并在账上反映的技术服务费填报《关联劳务表》中?
答: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75.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方为我司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相关费用是否应填报在《关联劳务表》?
答:研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十一)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76.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77.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78.“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79.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80.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81.《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十二)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82.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成本分摊协议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83.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是否不需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不是。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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