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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解读:如何“套现”?

来源: 个人所得税 2021-05-11
普通
这样“套现”是否与税法相悖?

蓄意设计的“公转私”是否与税法的初衷相悖?现实中,股东想把公司的钱转进自己的兜儿,又不想缴纳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就会费劲心思寻找各种方法。

在网络上能看到的最常用的办法有两个,其本质当然是为少交税而蓄意设计的“套现”。我们分析下这两种方法的涉税原理:套现法一:“私车卖公”的涉税分析;套现法二:“税收洼地”的涉税分析。

套现法一:“私车卖公”的涉税分析

公司股东或管理层人员将自己的私车卖给公司,以达成“公转私”的目的。卖方和买方分别涉税如下: 

“公转私”解读:如何“套现”?

“公转私”解读:如何“套现”?

附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法规: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以上两表的分析看,股东把车卖给自己的公司,(1)个人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2)股东出售的是二手车,一般是低于原价卖出的,买卖差价是负数,并未产生税法所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所以未产生个人所得税;(3)买卖双方各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4)购入车辆有民间常说的“抵税”功能:a.购入的车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减少当年的企业所得税。b.平时,该车辆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减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股东把车卖给公司,双方只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公司的钱就由公户转入了股东的个人账户。

套现法二:“税收洼地”的涉税分析

“返税地区”在民间也有人叫“税收低洼地”,本质上是各地为了招商吸引其他地区的企业来到本地经营而设立的诸如“按比例返税”的优惠。

以A县为例,其地方政府出台关于到A县注册企业可以享受某些税种的返还政策,来这里注册的企业,一般实际经营地并不在A县,只是在该县开具发票,这样,税金留在当地,再由当地的财政部门按税收返还政策返还一部分已交的税金给这家企业。或者允许在A县注册的企业就某些税种按定额收税(核定征收),定额的比例定的比较低。这样,这家在A县注册的企业,整体税负是下降的。 从全国很多地区的实际操作看,在返税地区注册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是第一步。

以M公司为例,坐标北上广的M公司,想将公司的钱转给股东或者给某个高管发大额奖金。操作如下: M公司合法合规的做法:

(1)按分红扣20%的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的分红打到股东个人账户;

(2)按“工资所得”对照7级累进税率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的工资奖金打到高管的个人工资卡。 M公司为减少上述税金而设计的做法:A县是民间所称的“税收低洼地”,M公司的股东或高管在A县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N,该县的政策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征收率是2%。M公司与N公司签订某种服务合同,表面上是N为M提供服务,M向N支付服务费,N向M出具等额发票,N公司产生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的增值税在一定限额内是免征的,个人所得税是按2%核定征收的,如下图: 

“公转私”解读:如何“套现”?

返税地成立个独公司举例比较税金

M公司想转100万给股东个人,如果按分红,则需在支付给股东前先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20%=20万元;

M公司在A县成立个人独资企业N,M以N为其提供某种服务为由给个人独资企业N转款100万元(公对公),个人独资企业N为M开具相应的发票,M将该发票作为成本入账,抵企业所得税。进入N企业的100万元,按A县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率2%计算个税,N需要缴纳个税=100×2%=2万元;

通过这种蓄意设计的方法,对比产生的税金:M在A县成立个独企业N比直接分红少缴税金:20万-2万=18万元。

蓄意套现,风险考量

我们需要从税法遵从度上考量上述两种方式的税务风险:

(1)这种私车卖公套取公司现金的方式是否有悖于税法在个人收入分配上的考虑?

(2)公司购入的车辆如果不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依然体现为股东的个人消费,那车辆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3)如果注册在“税收低洼地”的企业被风控,那么风控企业法人对应的其他企业也可能会受到牵连,是否会导致其他企业被税务机关抽查呢?

(4)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有“纳税调整”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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