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资产获得收入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有什么差异?
会计工作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上有些差异,所以造成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今天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处置资产在税务与会计上有什么差别吧!
税法规定: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注】若分支机构在境外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外部处置资产: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视同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总局公告2016年80号)。
会计规定:
内部处置资产,税会基本一致,都不确认收入;但是外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上都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主要看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会计上根据资产用途的不同进行分别处理,用于市场推广的确认销售费用,用于交际应酬的确认管理费用,对外捐赠的确认营业外支出,会计上主要看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产生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增值税主要看货物是否发生流转。
【案例】可口可乐公司用一批可乐对外进行市场推广,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该批可乐成本为1000万元,市场价格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调整的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错误的做法:只按照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的思路纳税调增了2000万元,导致多缴税1000×25%=2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26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税法规定:无偿对外赠送货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应当调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然后,视同销售的含税价都应当确认为税法上的销售费用,相当于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的钱都捐赠出去了,但是会计上只确认了销售费用1000+2000×13%=1260(万元),所以,应当纳税调增销售费用2000×1.13-1260=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调整=2000-1000=1000(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中,应当调整的是收入和销售费用项目,不需要调增成本。
【案例】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以其生产的单位成本为300元的复合地板500平米通过当地政府捐赠给该市的一所希望工程学校。该地板的售价为每平米460元(不含税),另外本公司在装修办公楼过程中领用了100平米同样的复合地板,不考虑进项税额和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按照增值税和所得税有关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用于办公室装修不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500×460×13%=299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460-300)×2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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