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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变化

来源: 中国税务杂志 2020-09-29
普通

个人所得税

2020年7 月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3 号)(以下简称“第13 号公告”),对当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本文对这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变化介绍如下:

干货 | 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变化

一、调整当年首次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

1.基本规定。

第13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可以看出,对当年首次入职人员扣缴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上,具体见表1 :

例1 :大学生小华在2020 年7 月毕业,8 月新入职A公司并取得工资收入。

调整前,A公司为小华预扣8 月税款时扣除的减除费用只能是5000 元;调整后,A公司为小华预扣8 月税款时扣除的减除费用就从以前的5000 元,变成了40000 元(5000 元/月×8 个月)。

2.实务要点。

(1)仅限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适用。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减除费用定额5000 元,不进行累计扣除。

(2)适用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入职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当年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等。

(3)这一规定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不扩展至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注意“首次取得”的含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当年度之前月份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纳税人在之前月份取得工资薪金,则已经适用累计预扣法,不适合再次从年初累计。二是当年度之前月份未取得适用累计预扣法的连续性劳务报酬。这里的“适用累计预扣法的连续性劳务报酬”,笔者认为包括三类情形: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适用了累计预扣法的劳务报酬。

例2 :居民个人小贾2020 年1-6 月连续从B保险公司按月取得保险佣金收入,7 月份正式入职C银行工作,按照现行预扣扣缴方法每月累计减除费用如表2。

干货 | 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变化

二、调整实习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

1.基本规定。

第1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例3 :在校学生小王2020 年7-9 月在TF 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扣缴单位TF 公司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5000 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从7 月起逐月累计计算。

2.实务要点。

(1)仅适用于居民个人实习学生。第13 号公告并未直接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但实际上应限于居民个人,因为这种完善仅限于预扣预缴环节。对于非居民,直接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即可,不存在预扣预缴。

(2)累计预扣法的适用并不影响实习生收入额的计算。实习生劳务报酬所得在适用累计预扣法时,扣除费用实际上是两步:第一步,计算劳务报酬收入额;第二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计算税款。例3 中的在校学生小王,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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