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再扩大,一起看看怎么算
从2012年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来,安徽省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不断扩大,首先我们通过下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览表
2020年7月1日,政策又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注:单耗数量全省统一标准参见文件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该类纳税人需及时更换计算扣除方法】
三、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第九条、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举例说明
A公司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烧猪肉类罐头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无期初库存,购进猪肉3000斤,单价为25元一斤,取得合作社自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生产领用1000斤,并将生产的猪肉罐头全部销售完毕。7月生产红烧猪肉类罐头500公斤并销售完毕。(红烧猪肉类罐头单耗猪肉数量为0.9公斤/公斤)
6月进项:3000*25*9%+1000*25*1%=6750+250=7000元
7月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500*0.9=450450*25*2/(1+13%)*13%=2588.5元
7月进项转出:2000*25*9%=4500元
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范围为安徽省内,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好了,这份礼包的内容您已经get到了吗?记得如果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使用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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