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出口企业有助力,各项政策有“惊喜”!
李克强总理9月11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营商环境竞争力就是国际竞争力。要落实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在引进来的同时,我们的企业也要走出去。今年以来,税务总局聚焦出口企业热点问题,出台了各项税收政策,努力降低疫情对出口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提高部分退税率,政策落实够给力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02非接触式办税,疫情期间来添力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以及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通过上述“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但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03疫情影响收齐凭证&收汇?不用担心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04首次办理出口退税,实地核查不用急
对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05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够省力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自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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