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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一般企业有何不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30
普通

增值税是税收中的一大流转税,也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可是最容易弄混的一个知识点,先一起来区分一下增值税不同的纳税时间吧!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一般企业有何不同?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代销货物及移送非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和一般企业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存在它的特殊性,那么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时间该怎么确定呢?往下看一看。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一般企业有何不同?

房开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 和“VIP会员费”的增值税纳税认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订金、定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认定为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并要求预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开企业销告期房收取预收款或银行按揭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或银行按揭款,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并预缴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销告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没有将开发产品移交给购房者,所以还没有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真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的时间。

如果开发产品移交时间滞后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公司办理开发产品移交即交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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