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所关注的房地产企业低价销售以及视同销售处理
税务机关所关注的低价销售及视同销售处理是什么样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1.税务机关关注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的要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案例:
某房企将一套房屋抵顶工程款100万元。
借:应付账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完工交房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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