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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在单位实现的收益路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22
普通

(一)对医务工作者和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政策原文

10号公告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要点梳理

●免征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免征对象: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标准: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本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政策原文

8号公告第二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要点梳理

●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全额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退税按月且全额退还。

●本项政策旨在增加企业现金流,本项政策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单位

政策原文

8号公告第三条: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要点梳理

●免征增值税的运输对象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其他物资运输收入和旅客运输收入不在免税范围之内。

●所运输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个申报期内的运输收入既有免税也有应税的,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同时,因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对此部分进项税做正确处理。

●本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和居民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单位

政策原文

8号公告第五条: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号印发)执行。

要点梳理

●适用本项政策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

●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个申报期内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既有免税也有应税的,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同时,因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对此部分进项税做正确处理。

●本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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