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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十大涉税风险,赶快来看尽量避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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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一直都是大热的行业,不少做过建筑会计的人都知道,建筑行业会计虽然拿着高的薪酬,但是业务真是不好做啊,关于建筑行业的十大涉税风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建筑行业十大涉税风险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取得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

没有取得或者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三、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设备销售,税率为13% ;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分别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

四、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

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建筑企业应当测算筹划,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

五、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六、预缴申报不及时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取得预收款的企业,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办理增值税预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等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七、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风险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八、劳务分包涉税风险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

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

九、代垫资金的税费损失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十、个税风险

个税上,建筑企业可能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

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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