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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钟看懂哪些企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27
普通

20193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八条明确“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那么哪些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呢?网校来给大家进行一下梳理。


一、 不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纳税人。

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从4月份开始的六个月内,有其中一个月留抵税额是零,那么这一纳税人将不能进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二、 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的纳税人。

从4月份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在9月份企业的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则无法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优惠。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上规模的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留抵税额退税。

三、 纳税信用等级低于B级的纳税人。

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的纳税人才能进行留抵税额退税,所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很重要哦。

四、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情形的纳税人。

也即一旦企业有过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的行为,3年内都无法享受留抵税额退税优惠。

五、 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也即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无法同时享受留抵税额退税。这类企业比如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光伏发电、水力发电企业等。

六、 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
七、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纳税人。
八、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纳税人。

直播:减税降费新政下账务、抵扣、发票、合同、筹划实务(两期)

3月30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周末六小时连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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