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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种企业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的涉税处理

    来源: 上海税务等网络 2023-08-17
    普通

    企业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虽然可以计提坏账准备,但税局基本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由于情况各异,税务也并非一刀切地不允许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能否税前扣除的关键则是对应收账款的性质判断

    现列举了三种典型的坏账情况,一起看一下

    1.借款人无法联系

    某企业A公司借给非关联方自然人张三的30万借款,因张三已无法联系,判断无法收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因此,这种自然人借款属于非经营性债务,不得税前扣除

    2.非正常户

    某企业向B公司销售产品1000万元,由于产品交接争议,有300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能收回,现B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无法联络。

    第二种情况是经营中出现的应收账款,由于对方失联无法收回,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发票已开,但货款打折

    某企业向C公司销售产品500万元,由于产品瑕疵最终约定给与九折优惠,但由于发票已经开出并给与对方,一直将50万元优惠计入应收账款,其实无法收回。

    第三种情况显然在本质上并不是损失,而是折扣折让,应将其还原为销售折扣,并按照折扣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进行处理,冲减当期收入,而不是作为损失。

    资产损失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规定: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是针对企业资产损失而言的,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也属于企业的资产损失,因此,坏账损失也适用上述规定。

    同时,要注意应收款项损失的年限积累问题。

    既然是应收款项,通常越久越难以收回,所得税在这方面也有规定,通常三年是一个重要的门槛,超过三年的损失扣除是没有限制的。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财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财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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