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换购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其实积分换购是买赠的升级版(买和赠行为时空分离,交易性质相同),一般在一些商贸企业发生,遇到积分换购,我们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 会计:《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所得税:暂无规定,可以遵从会计处理
√ 增值税:销售时按全额开票,未来积分兑换不再开票和确认收入,和会计、企业所得税形成差异。
二、积分换购相关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客户换取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如积分失效(比如年底清零),将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三、相关政策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注意:如果赠品商家不拥有所有权,税务处理不同!
例如,某商场搞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型号炒锅赠送除垢剂。该除垢剂是新型产品,厂家让商场代为宣传推广。
★ 商场:按炒锅销售额正常确认收入
★厂家:对赠送的除垢剂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业务宣传费
★消费者: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商场代扣代缴个税,并将信息传递给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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