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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和电商关键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24
普通

互联网金融由于涉及很多与融资相关的业务,发生很多诸如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等,电商中很多诸如支付平台的佣金、电商促销业务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等如何税前扣除需要重点掌握。

(一)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扣除

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扣除处理

关联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要满足债资比要求。财税[2008]121号)规定:

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b2b、b2c等电商企业佣金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互联网企业大多数是从事居间服务的信息中介,可参照此规定处理。

(三)电商平台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可以参考天津国税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中》有相关的要求: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所有的附有条件的赠送,无论是红包、消费券、现金券、抵扣券、折扣券、礼品赠品等形式可以不需要发票,但需要满足条件的凭据佐证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四)互联网好评返现税前扣除处理

好评返现是指顾客在网络平台购买电商的产品后在网上进行评论,电商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

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如何将该项支出税前扣除?

购买方的好评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属于广告营销策略,可以按照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处理。

所得税前扣除依据:

1.举办好评返现的活动安排文件

2.网络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

3.实际已拨付的返现记录和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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