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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扣除一文详解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28
普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以来受到广大关注,但是直到现在仍然有人对这项扣除有疑问,今天对大病医疗支出展开分析。

1、大病医疗支出的界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2)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5、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6、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1)个人负担的该支出未超过1.5万元的,无法扣除。

(2)个人负担的该支出超过1.5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据实列支(必须凭借发票扣除),但最多不超过8万元。

(3)不能按月扣,只能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父母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不是由扣缴义务人履行该项义务。

(4)扣除该项支出需有充分的支出证明,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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