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不能抵扣?税务局这样说…
开始要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知道什么是“三流一致”吗?你知道所谓的“三流”是哪三流吗?三流不一致不能开票?带着这几个问题,接着往下看,你想知道的都在文章里了。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为什么会有“三流一致”这个概念,这要追溯到1995年咯,当时有一个文件是这样说的: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文件)
其中有一项条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当然了,这项文件年代已经很久远了,在现在是有很大的的争议的,比如有人就问了:按照“三流一致”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员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宿费,由于支付住宿费的是个人而非公司,则不符合税务机关“三流一致”的规定。 公司就不可以抵扣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了吗?
但是按照实际情况是可以抵扣的,所以税务局就来“辟谣”了,国家税务总局在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是这样回应的:
“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其“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这样就推翻了上述的文件,所以,三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并不完全科学,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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