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个税问题解答 快来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个人所得税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生活中,大家取得的收入中,哪些需要缴个税?哪些能够抵扣个税?年终奖、季度奖金、差旅补贴这些如何处理?站在企业的角度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帮助员工减少个税?
一、单位为员工报销因公需要发生的通讯费,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当地无特殊政策,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 89号)第条第二 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难性补助是否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四、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组织其优秀员工旅游,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 11号)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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