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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些工伤保险误区一定要注意!

来源: 河北税务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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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缴纳,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很多人对工伤保险似乎并不太了解,今天我们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工伤保险的误区,大家一定要注意!马上来了解一下吧。

提醒!这些工伤保险误区一定要注意!

Q:从事高风险行业的才有必要参加工伤保险,普通行业危险性小,可以不参加?

A: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Q: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个人每个月也要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A: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Q:每个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同?

A: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行业差别费率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工伤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Q: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随时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Q:参保人发生了工伤只要向单位报销医疗费就可以了?

A: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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