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免于办理税务注销?哪些企业适用简易注销?一文了解
想要退出市场主体,千万不要将您的企业置之不理,一定要尽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以免影响您的其他经济行为和社会生活。企业注销手续,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税务注销,那么哪些情形可免于可办理税务注销呢?
★免于办理税务注销的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情形
企业普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以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一般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若干程序,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注销登记申请文件。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纳税人必须要注意,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
● 有限责任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 未开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 无债权债务——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 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4)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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